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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28

    根据《阳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阳光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2、设备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高,无修理价值者。

    3、设备使用年限已过,主要结构陈旧、元器件老化、性能指标降低,不符合教学实验的基本要求者。

    4、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属于淘汰对象者。

    5、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二、报废手续

    1、使用单位对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详细填写《阳光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

    2、 由技术鉴定小组对需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

    3、凡属固定资产类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不属固定资产类设备的报废,经鉴定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4、获批报废设备未经规定程序处置前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处置或放任不管。

    三、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1、 报废的设备由总务处统一处置。

    2、 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各单位可选用报废设备的可用部件或零配件,但要建立登记制度。

    3、 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的报废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出帐手续,财务处办理销帐。

    四、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