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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木工学院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与教研室工作关系暂行规定
    时间:2018-08-25

    为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及实验中心管理至关重要,其中理顺实验中心与教研室间工作关系,使教学、教研工作秩序规范化,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证。经系、教研室、实验中心讨论,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一章基本工作关系

    1.实验中心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责任部门,教研室在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的技术方面必须参与并进行密切配合。

    2.实验中心在实验教学(含课程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科研等工作中为教研室提供设备及场地条件;课程教学实验材料由实验中心负责准备、提供,科研项目、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负责。

    3.教研室对实验室规划、建设、发展及教学实验项目的开设具有指导、参与责任;负责教学实验计划、实验大纲、指导书、实验报告等的负责制订(实验中心参与)并向实验中心提供,科研实验计划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实验中心提供。

    4.实验中心管理及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教研室业务活动。

    第二章实验教学基本规定

    1.课程任课教师为该课程相应的课内实验教学的第一责任人。

    2.实验任课教师负责实验课的主要指导工作,实验室人员负责设备及材料条件的准备并参与实验课的指导工作。

    3.实验报告的批改、批阅由实验任课教师负责。

    4.课内实验教学部分的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及参与实验指导的实验技术人员共同评定(以任课教师为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根据实验教学时数占总学时情况,按10-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无论理论考试结果如何,该课程均以不合格论”执行。

    5.关于实验教学计划及其变更规则: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教研室应向实验中心提供全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实验中心负责具体安排执行,教学计划进程中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能任意变更,若确需变更,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一周向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变更申请,经系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并提交实验中心,报教务处。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